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志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石克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吴志明与被告石克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吴志明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志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志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志明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维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朱瑨晗 书 记 员 冯珍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