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许某某,男,汉族,现住河南省邓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申请人:晋城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许某某2021年3月23日向晋城仲裁委员会申请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责任限额为13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2021年3月23日,晋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晋城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许国锋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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