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进伟(又名王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朱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进伟与被执行人朱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203民初212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朱旭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王进伟支付15955.40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139.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7381.11元,对于剩余的债务8574.29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朱旭欠被执行人王进伟劳务费8574.29元,于2021年10月30日之前支付2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2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2000元,余款2574.29元于2022年1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二、若被执行人朱旭未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王进伟有权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进伟与被执行人朱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应予以支持,因本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3执9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 审判员    解长林 审判员    莎吾丽热西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余亚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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