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五寨县人,现住五寨县。 被告:五寨县宁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地址:五寨县前所乡右所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孙某。 被告:周某,男,原五寨县宁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负责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诉被告五寨县宁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周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决定受理本案,原告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施润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明雨 书 记 员 侯政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