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部门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眉州大道东二段。
被执行人胡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现羁押于眉州监狱。
审理经过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眉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刑终字第927号刑事裁定已生效,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于2021年4月23日移送执行(2013)眉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关于“并处没收胡伟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胡伟发出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分别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对胡伟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股权、支付宝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已对胡伟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眉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川刑终字第927号刑事裁定关于“并处没收胡伟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