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琼玫,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兰花,湖南弘一(衡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朱文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现住衡阳市雁峰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琼玫与被执行人朱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422民初217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立案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多次对被执行人朱文亮的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收益性保险、住房公积金、工商、车辆进行了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朱文亮于2013年11月27日购买注册了一辆湘D4****东风雪铁龙牌小轿车,于2018年8月29日将该车抵押给了天津恒通嘉合融资有限公司,本院已在审理时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湘0422民初21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湘D4****东风雪铁龙牌小轿车产权,并办理了查封登记,查封期限二年;2015年6月25日,被执行人朱文亮与其前妻蒋小惠以住房公积金作贷款担保,与出卖人湖南三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约,共同购买了由湖南三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市**区**大道(即**大道)**号********栋*单元***室,合同编号为HY**********。现被执行人朱文亮现已入住该房屋。2015年8月3日该房屋在衡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进行了预告登记。2015年10月27日,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抵押权利人在衡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抵押金额36万元,抵押期限10年。2019年11月15日,本院已对该房屋进行预查封。2019年12月27日,该房屋所有权人首次登记到湖南三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本院的预查封措施从产权首次登记之日转为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朱文亮在其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没有房屋。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琼玫。 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朱文亮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纳入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朱文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张琼玫如发现被执行人朱文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谭子山 审 判 员 罗立明 审 判 员 王一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 恒 书 记 员 刘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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