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申请人:陈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县。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被申请人陈斌犯开设赌场罪一案,被申请人未履行本院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陈斌名下价值23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二、划拨被申请人陈斌名下23000元的银行存款至南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清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张映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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