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佳宇,男,满族,****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北镇市,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捕前居住地辽宁省。2020年9月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北镇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2020年10月9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止。因本案,于2021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锦州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以锦太检刑检刑诉(2021)Z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佳宇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赵家安、杨春莹、检察官助理张宏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佳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及本院查明的事实: 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杨佳宇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与被害人赵某处对象的名义,虚构承包工程给工人开支、帮助赵某买车等理由,骗取赵某向其微信转账共49次,人民币共89300元、骗取赵某向其提供的他人收款二维码转账共9次,人民币共43705元、骗取赵某现金共5次,人民币共68500元,一共骗取被害人201505元,所得赃款均被其挥霍。 被告人杨佳宇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至2021年5月20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被告人杨佳宇因犯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判处管制的刑期尚有四个月二十天未执行完毕,所判处的罚金已缴纳。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佳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有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书证;证人裴某、孟某、寇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被告人杨佳宇的供述和辩解等其他证据载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佳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杨佳宇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视为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杨佳宇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予并罚。根据杨佳宇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佳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管制刑期四个月二十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管制四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2025年8月19日止。管制的刑期待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杨佳宇退赔被害人赵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15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德存 人民陪审员 李晓伟 人民陪审员 崔梁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曲莹莹 书 记 员 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