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陆良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MA6K6P9M40。 住所:云南省陆良县城西三路曲陆锦苑8-4、5、6、7号。 法定代表人:邵涌,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林生,云南同乐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周柯呈,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陆良县人,住陆良县。 被告:王胤婷,女,汉族,出生于****年**月**日,云南省陆良县人,住曲靖市麒麟区。 被告:钱兰英,女,汉族,出生于****年**月**日,云南省陆良县人,住陆良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陆良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柯呈、王胤婷、钱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我院审判人员到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送达,在陆良县查找,被告周柯呈已未在此居住,无法通知其应诉,原告提供的地址不准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陆良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59元,退还原告陆良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吉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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