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颍上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颍上县解放北路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066510169J。
法定代表人:唐杰,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颍上县金实广告传媒礼仪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慎城镇管仲大道东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7998492667。
法定代表人:徐杰。
被执行人:徐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张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颍上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颍上县金实广告传媒礼仪有限公司、徐杰、张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颍上县金实广告传媒礼仪有限公司、徐杰、张影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1、解除对被执行人颍上县金实广告传媒礼仪有限公司、徐杰、张影银行账户的冻结;
2、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影名下车牌号为皖K×××××车辆的查封;
3、解除对被执行人徐杰名下位于颍上县慎城镇解放北路西侧404线南侧(产权证号99××28)房产、被执行人张影名下位于颍上县慎城镇建颍路西侧后东四层(产权证号99××59)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