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贾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官山镇吴桥村*号,现住睢宁县。 被告:洪洋,男,住睢宁县,余项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贾虎与被告洪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原告贾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贾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贾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吕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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