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陕 西 省 城 固 县 人 民 法 院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
被执行人:张某甲,女,住陕西省城固县。
被执行人:肖某某,男,住城固县。
被执行人:张某乙,女,住城固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张某甲、肖某某、张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的(2016)陕0722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某某、张某甲、肖某某、张某乙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陕0722执1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张某甲、肖某某、张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消令等执行文书。因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限制了四被执行人消费,并将四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对查明的四被执行人开立的所有银行账户依法采取了冻结措施,于2021年4月21日扣划银行存款10294.26元(其中扣划李某某存款535.68,扣划肖某某存款3637.31元,扣划张某乙存款4121.27元,扣划张某甲存款2000元)并于2021年4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扣划被执行人肖某某养老金账户存款20000元,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5000元,向被执行人肖某某支付必要生活费用5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城固县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记录。经到被执行人李某某所在的城固县某某村委会调查得知,被执行人李某某常年外出,在该村无房屋,无分红。另查明,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扣划被执行人肖某某养老金账户存款37800元,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7800元;于2020年1月7日扣划被执行人肖某某养老金账户存款24300元,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000元,向被执行人肖某某支付必要生活费用4300元。现申请执行人共计受偿83094.26元。
请求情况
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通知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到庭约谈,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2执恢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新华
审 判 员 蒋龙图
审 判 员 王志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