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樟树市人民法院,住所地:樟树市。
被执行人:方志明,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樟树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家住江西省樟树市。现羁押于樟树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982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方志明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方志明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0.14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上述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