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支行,住所地:修武县为民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6700985536。
负责人:邓斌,行长。
被执行人:范艳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艳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1)豫0821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范艳艳名下起亚牌汽车(豫H×××××)、冻结了被执行人范艳艳在修武县住房公积金中心账户07×××26内存款人民币25954.5元,冻结了被执行人范艳艳在中国银行25×××19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208.37元,现被执行人已将本案执行款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范艳艳名下的起亚牌汽车(豫H×××××)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范艳艳在修武县住房公积金中心账户07×××26内存款人民币25954.5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范艳艳在中国银行25×××19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208.37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