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2154706165,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桂花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辛光中,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颜嘉骏,王斯颖,系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毕节安达汽贸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E0N7J33,住贵州省毕节市麻园街道办城市花园D2栋一单元602;

法定代表人:秦江。

被执行人:姜召云,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纳雍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21)黔0502民初147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行申请执行毕节安达汽贸服务有限公司、姜召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行向本院递交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执4343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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