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住北镇市大佛寺社区太和南街,住所地北镇市大佛寺社区太和南街。
主要负责人:王立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勃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职员。
被告:宋凯,男,****年**月**日出生,满族,职员,住辽宁省。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与被告宋凯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宋凯负担21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镇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21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