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赛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

原告:王明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菲,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大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赛飞、王明星与被告王大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赛飞、原告王明星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大旦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明星、王赛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劳动报酬273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所以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二人自2018年即给被告干活,工作内容为高空吊篮作业,工作地点包括留古寺、米各庄、留古寺杨村、任丘市吕公堡镇、任丘开发区等地,截止2020年1月23日,被告共欠二原告工资款273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

本院查明 二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被告王大旦亲自出具的欠条,经本院审查,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王大旦未提交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二人自2018年即给被告干活,工作内容为高空吊篮作业,工作地点包括留古寺、米各庄、留古寺杨村、任丘市吕公堡镇、任丘开发区等地,截止2020年1月23日,被告共欠二原告工资款273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原告主张被告欠款27300元,事实清楚,有被告亲自书写的欠条为证,故对于该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欠款应予以偿还,二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王大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王赛飞、王明星工资款27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元,由被告王大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雁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孟 涛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