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元庆,男,****年**月**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望奎县益民小区。
被执行人:贾宏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望奎县客运名苑小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元庆与被执行人贾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贾宏伟于2021年6月23前给付申请人一万元,在2021年10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两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黑1221执93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钱立军
审判员 尉静宏
审判员 孙 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大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