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部门:陆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彭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初中文化,住广东省陆河县。

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立案执行彭某罚金一案,陆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523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彭某应缴纳罚金人民币2万元。因彭某在限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本院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20年8月20日以(2020)粤1523执338号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彭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彭某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缴纳罚金人民币2万元,同时启动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对彭某的存款、车辆、不动产、公积金、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被执行人彭某在惠州监狱服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罚金刑是国家对犯罪人的严厉制裁手段,依法必须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彭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彭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彭某目前在惠州监狱服刑。除此之外,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彭某纳入限制消费令,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陆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523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彭某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彭某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有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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