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68。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忠,该公司员工。

被告:马如义,男,1989年4月10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被告马如义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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