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星宇荣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代理人:孟某,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2,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任某,住山西省太原市。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星宇荣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山西星宇荣盛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西星宇荣盛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6元,由原告山西星宇荣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樊晓宁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 珊 书记员 闫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