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华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重庆润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朱杨镇利民五社,注册号500381000024999。
法定代表人:陈中政,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润忠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石门镇李家村八社,注册号500381007841055。
法定代表人杜雪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润忠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习水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寨坝先锋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347059693D。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唐华均与被执行人重庆润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润忠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润忠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习水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8)渝0116民初8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唐华均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56902.24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润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润忠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润忠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习水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重庆润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润忠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润忠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习水分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润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润忠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润忠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习水分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润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润忠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润忠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习水分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重庆润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润忠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润忠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习水分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润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润忠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润忠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习水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等强制措施。2021年6月9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1年6月9日,被执行人重庆润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润忠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润忠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习水分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唐华均案款256902.24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润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润忠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润忠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习水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渝0116执11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