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庄新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勇,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皇行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区。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庄新伟因不服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2020)豫1603执异3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1年1月12日举行了听证。复议申请人庄新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勇,申请执行人皇行军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淮阳区人民法院查明,淮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皇行军申请执行庄新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对庄新伟及其妻姚岚的房产依法评估,并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在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异议人庄新伟以该起拍价明显过低,首拍直接以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十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不合理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重新确定起拍价。

一审法院认为

淮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在执行皇行军申请执行庄新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对庄新伟及其妻姚岚的房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十确定起拍价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因此,异议人庄新伟提出的执行异议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庄新伟的异议请求。 皇行军称,请求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确定的司法拍卖起拍价符合法律规定。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求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司法拍卖起拍价由人民法院根据评估价值确定,本案拍卖物已经进行合法评估,评估程序、价格公平合法,淮阳区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参照评估价确定起拍价格未低于评估价的70%。其次,法院确定评估价格的70%,更有利于竞拍执行。法院确定的起拍价格,也并非是最终的交易价格,挂拍后还要经过竞拍才能确定最终的价格。法院确定评估价的70%作为起拍价,更能吸引更多人的围观或者参与竞拍,更能够实现网络司法拍卖执行标的的价值意义,如果起拍价确定过高,则不利于司法拍卖的进行,更体现不了司法拍卖的意义,不利于司法拍卖的进行和案件执行的推进。再次,起拍价并非最终的交易价格,最终价格仍需经由市场检验。拍卖的参与情况、竞价及成交过程对于衡量拍卖财产的真实价值具有重要意义,一定程度上也能够据此对拍卖价进行检验,如被执行人认为起拍价过低,亦可以在拍卖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参与竞买。二、庄新伟存在滥用执行异议权利的行为。首先,本次司法拍卖完全符合法院规定,执行法院也已将相关法律告知庄新伟,但庄新伟仍然提出执行异议,其意在阻碍执行程序的进行。其次,在本次执行异议提出之前,庄新伟已经直接或间接提出过不少于l次的执行异议,均被法院驳回,其还在评估程序中据不配合,法院向其下发选定评估机构文书,其拒不接收,并且在未提出任何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违法的情况下,坚决要求法院进行重新评估,其意图就在阻碍执行。再次,根据河南省高院《关于防范和制裁滥用执行异议权利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经执行异议审查,具有下列情形的,可认定为滥用执行异议权、提出虚假执行异议的行为:(二)对同一执行行为或者执行标的,异议人以同一或不同事由反复提出执行异议,或者以不同异议人名义相继提出异议且被生效裁定驳回的;”庄新伟以其本人名义以及以其配偶名义,多次提出执行异议,根据该规定,其涉嫌滥用执行异议权、提出虚假执行异议,阻碍执行。望法院依法查明,追究其责任。综上,庄新伟提出执行异议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其多次提出执行异议,阻碍执行,属于滥用执行异议权利,望依法查明,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求情况

庄新伟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纠正(2020)豫1603执异39号执行裁定书。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认为,执异裁定明显错误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确定的网络司法拍卖确定的保留价,即起拍价为577.794万元明显过低,首拍直接确定为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十进行司法拍卖不合理。首拍并未明确规定“以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十确定起拍价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因此,淮阳区人民法院首拍直接确定为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十进行司法拍卖,侵害了申请人财产合法价值的权益,申请人请求重新确定起拍价,应依法支持。听证中,庄新伟请求按照《最高法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规定,首拍价保留评估价的80%。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淮阳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法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明确说明,“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施行。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案标的物拍卖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综上所述,庄新伟的复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庄新伟的复议申请,维持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2020)豫1603执异39号执行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胡学智 审判员  胡江涛 审判员  曹纪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田亚美 书记员田雨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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