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利敏,女性,1987年11月19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闫国杰,男性,1969年06月05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赵利敏与闫国杰其他案由一案中,于××××年××月××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闫国杰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