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人:长沙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03号生活艺术城6栋103号房。
法定代表人:熊伟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友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欧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长沙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欧凯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2021)湘0103民督227号支付令,限被申请人欧凯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被申请人欧凯于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湘0103民督22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长沙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