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某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开红,云南凌云(曲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纳雍县四通洗煤厂,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张家湾镇补作村砂锅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780159054A。

法定代表人:陈洁,该厂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某龙与被执行人纳雍县四通洗煤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525民初32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刘某龙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纳雍县四通洗煤厂支付货款货款997529元、资金占用费122471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纳雍县四通洗煤厂依法负担案件受理费6888元及执行申请费13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执行案件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反馈显示被执行人纳雍县四通洗煤厂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浦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开设有银行账户,但仅贵州省农村信用社的账户有98.13元,其余账户内存款均为零,本院已以本案执行标的为限进行冻结,实际冻结到位98.13元。其他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经到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纳雍县管理部、纳雍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上述部门查询反馈回执证实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公积金缴存信息,显示被执行人纳雍县四通洗煤厂系个人独资企业。经现场调查,该公司未生产经营。

4.本院已将纳雍县四通洗煤厂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陈洁限制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刘某龙的委托代理人李开红,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纳雍县四通洗煤厂的其他财产线索,李开红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本案实现债权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纳雍县四通洗煤厂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刘某龙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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