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誉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剑,江苏泉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红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可可,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誉耀诉被告刘红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誉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剑、被告刘红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可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誉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2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2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立案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说好用十天就归还,但此后被告仅还8000元,多次催要,被告推诿,原告无奈具状诉讼,请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称:这笔钱并非借款,而是被告在之前托原告办事给过原告23000元,后被告找原告要钱,现在款项已折抵,且被告还多给原告1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誉耀与被告刘红心系朋友关系。2020年11月24日,原告张誉耀向被告刘红心指定账户转款30000元。后被告于2020年12月23日、2020年12月25日偿还原告5000元、3000元,计8000元。余款未付,2021年3月23日原告诉至法院诉前调解,后调解未成,形成本案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供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12月23日,张誉耀“你三点许我五点,现在又尽快。哥哥,你能给弟弟说个准点吗”、刘红心:“这是三万,又不是三千,说凑齐就齐了”、张誉耀“哥哥,你从我这拿钱的时候,你说最迟十个工作日,现在马上一个月……”。

另查明:被告为他人安排工作向原告转款23000元。具体明细为:2020年6月8日、2020年7月9日转款20000元、3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号。通过原、被告的聊天内容来看,结合本案案情,原告给付被告资金使用,被告到期返还。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30000元的借贷关系。现被告已偿还8000元,剩余22000元被告应偿还原告,其逾期不还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2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以22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自立案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抗辩23000元已折抵上述欠款,因该23000元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且被告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已经达成了抵扣协议,故该抗辩观点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刘红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誉耀借款22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22000元为基数,年利率3.85%,自2021年3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其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刘红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