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浏阳市澄潭江镇华钦鞭炮烟花厂。
被执行人杨光钦。
被执行人杨辉枝。
被执行人陈小兰。
被执行人曾祥义。
审理经过
申请人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浏阳市澄潭江镇华钦鞭炮烟花厂、杨光钦、杨辉枝、陈小兰、曾祥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81民初671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浏阳市澄潭江镇华钦鞭炮烟花厂、杨光钦、杨辉枝、陈小兰、曾祥义银行存款人民币2705727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