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祁春琪,男,蒙古族,生于****年**月**日。
被执行人:马世英,男,汉族,生于****年**月**日。
审理经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春琪与被执行人马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的(2021)青0202民初3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世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祁春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世英给付借款123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答辩情况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马世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祁春琪与被执行人马世英于2021年10月15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马世英表示延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祁春琪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意见,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青0202执7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判长祝存林
审判员马元尚
审判员沈晓庆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李海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