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鹿支行,住所地张家口市涿鹿县涿鹿镇金融大街23号。
负责人:杜永智,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世前,河北诉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涿鹿县春森电器商行,住所地张家口市涿鹿县涿鹿镇新安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赵燕,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赵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涿鹿县涿鹿镇新安东街*号。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鹿支行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涿鹿县春森电器商行、被申请人赵燕的银行存款60745.89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627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鹿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