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海南西岸乡村庄园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和平大道66号宝安江南城御园合院别墅H-7栋H705房。
法定代表人:王家川,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部晓龙,海南华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宏,海南华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海南林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泰和园别墅C4。
法定代表人:林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益华,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原告海南西岸乡村庄园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乡村庄园公司)与被告海南林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乡村庄园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乡村庄园公司、林源公司提出对此案自行协商解决,为此,乡村庄园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海南西岸乡村庄园俱乐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800元(海南西岸乡村庄园俱乐部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33400元,由海南西岸乡村庄园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审判长 王柱进
审判员 何昌恩
审判员 王天琳
裁判日期二○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 刘昕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