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成飞,其余略。
被执行人:王龙金,其余略。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2301民初56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8日受理了王成飞申请执行王龙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且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王龙金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人民币4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的义务。同时,被执行人王龙金应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十五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不动产登记、公安、银行、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王龙金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王龙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依法冻结,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王龙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在公告栏、新媒体平台等对被执行人发布悬赏公告。综上所述,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