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邸丽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南城区。

被告:河北捷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118号泽润天域2-705。

法定代表人:邢虎臣,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13MA07NXXGXN。

审理经过 原告邸丽辉与被告河北捷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邸丽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捷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邸丽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8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2月22日起按年息18%计算至清偿完毕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3万元,年息18%,借款期限为一年。2017年9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年息18%,借款期限为一年。2018年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年息18%,借款期限为一年。上述三笔借款,利息被告均给付至2019年12月21日,本金分文未还。综上,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河北捷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予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3万元。2017年9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2018年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三笔借款均约定年息18%,借款期限为一年。上述三笔借款,被告均给付利息至2019年12月21日。2021年6月1日被告给付原告利息3万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给付本金及利息。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借条协议、收据、转账记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签订借款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约定的年息18%,至2020年8月20日前未超过法律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超过法律规定,利息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8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河北捷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8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息18%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偿还完毕止,扣除已给付的利息3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代敬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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