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凤亮。 申请执行人:李英。 被执行人:石河子开发区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石河子市开发区**路**号。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石民初字第291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2014)石民初字第29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交付的石河子市x小区xx栋xxx号房屋产权过户给王凤亮李英。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文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