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星工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王维旭,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卓萃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77号翡翠清河东区2-2-802。 法定代表人:张**,总经理。
审理经过
山东星工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山东卓萃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103民初124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 一、被告山东卓萃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原告山东星工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11个月(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物业费273042.66元,分别于2020年12月7日前支付原告10万元、于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原173042.66元;二、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计2700元,由被告山东卓萃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因山东卓萃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山东星工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此外,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对外投资、网络资金、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山东卓萃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短信终本约谈,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邵兴波 审判员 陈卫东 审判员 于高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