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通运路32号113室。

法定代表人:杨珠文,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雯芳,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马玉芝,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北票市。

被执行人:尤照增,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北票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玉芝、尤照增追偿权纠纷一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1381民初33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玉芝、尤照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玉芝、尤照增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玉芝、尤照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马玉芝、尤照增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马玉芝所有的长城牌汽车车籍,车牌号为辽N×××××,查封时间为二年,到期日为2023年7月29日;被执行人马玉芝所有的车牌号为辽N×××××号逾期未检验已报废。经查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马玉芝、尤照增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19)辽1381民初33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马玉芝、尤照增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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