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银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卓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银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卓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湘0181民初1032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
答辩情况
2021年1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卓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通知书要求到庭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本院2021年1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1月8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1月8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于2021年1月8日向保险行业协会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性保险;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1日已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4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卓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4月16日将被执行人湖南卓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7月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296541.51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左 凯 审判员 沈威武 审判员 刘二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