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科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被执行人:王文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科兴、王文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0703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科兴、王文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
2021年6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王科兴、王文娟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王科兴、王文娟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科兴、王文娟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科兴、王文娟发出了限制消费令。2021年7月14日将被执行人王科兴、王文娟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7月14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183939.9元,未执行金额183939.9元。经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有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戴朝林
审判员 朱大星
审判员 刘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