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祯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伟,开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张祥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祯国与被告张祥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祯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祥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祯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50000元以及由于被告拖欠该借款导致原告欠下的银行贷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侄儿,原告于2017年1月将从银行贷款的5万元扶贫资金借给被告。被告当场表示,愿意支付被告没有及时归还导致原告拖欠银行该笔贷款产生的利息。但虽经原告多次催款,至今被告仍然没有归还该笔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张祥连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原告张祯国将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江县支行取得的小额贷款50000元出借给被告张祥连,被告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张贞国现金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借款人:张祥连,身份证:513023198712××××。此款是由张贞国在邮政银行贷出无息款。如到期未归还本金利息由张祥连承担,与张贞国无关。借款人:张祥连,借款日期:2017年1月份。”被告张祥连在借条上借款人处签名并捺印,汤彩红作为在场人在借条上签名捺印。借款后被告张祥连向原告偿还了本金4000元。2020年6月22日,原告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江县支行清偿了借款本息共计51933.89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信息,借条,《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个人贷款还款流水清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结清证明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法律事实是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祥连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祯国借款本金人民币46000元及利息1933.8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张祥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