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
法定代表人:李凤国,总经理。
被告:靖宇县远航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
法定代表人:杨帆。
审理经过
原告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靖宇县远航矿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5元,由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