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阳县朝阳街158号。
法定代表人:武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强,寿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满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闫海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弓海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志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满祥、闫海云、弓海渊、张志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14元,由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