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顺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被执行人:王富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杨顺芳与被执行人王富山劳动争议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应执行标的为支付案款5970元、案件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川1529执475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