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胡某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被申请人:文某,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胡某伦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胡某伦称,2017年至2019年这三年期间,申请人带领工人为被申请人承包的高速公路边坡附属工程提供劳务,施工完成后,经结算,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3日向申请人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并确认被申请人总计欠申请人工程劳务费余额5万元,并承诺于2020年9月15日前支付2.5万元,2020年10月15日前支付完毕全部欠款。但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届至后,被申请人未按期支付欠款。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付清欠款,被申请人均未支付。为此,申请人胡某伦请求被申请人文某向其支付工程劳务费余额5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某伦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文某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胡某伦工程劳务费余额人民币5万元。
申请费350元,由被申请人文某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