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崔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魁旭,杭州市萧山区萧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俞海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第三人:吴佳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第三人:陈桂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浩诉被告俞海国、第三人吴佳杰、陈桂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各方已私下和解且履行完毕,原告明确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崔浩撤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诸灿祥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钱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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