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镇某1,住所地:镇原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某,甘肃良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镇某2,住所地:庆阳市镇原县。

法定代表人:贾某,总经理

被告:庆阳市嘉仕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孟坝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贾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镇某1与被告镇某2、庆阳市嘉仕乳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镇某1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镇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956元,减半收取计29978元,由镇某1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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