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14103254165793003,住河南省洛阳市。
被执行人:徐翠红,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嵩县。
被执行人:党荣娟,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嵩县。
被执行人:宋移民,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嵩县。
被执行人:卢孝利,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嵩县。
被执行人:宋移巧,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嵩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嵩县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19)豫0325民初1584号判决,于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徐翠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翠红被告连带责任偿还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0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徐翠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县白云大道西营业所的账户6039存款605.77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