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朔州市骏茂工贸有限公司,地址:朔州市朔城区豪德市场**期**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修平,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西潞安集团潞宁孟家窑煤业有限公司,地址:宁武县凤凰镇孟家窑村。
法定代表人:赵光荣,职务: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朔州市骏茂工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西潞安集团潞宁孟家窑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潞安集团潞宁孟家窑煤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9350元。申请人朔州市骏茂工贸有限公司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担保,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潞安集团潞宁孟家窑煤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935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