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兰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
被告:徐保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曹兰杰与被告徐保林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曹兰杰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兰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兰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兰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