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继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新华,河南达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丁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继航与被告丁一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继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新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丁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继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女儿张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每月抚养费用5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7年农历八月初八典礼生活在一起,××××年××月××日生育女儿张某,由原告一直抚养至今。2020年4月被告不辞而别,不再回家。2020年9月19日原告在江苏常州找到被告时,发现被告在外与他人同居。原告对被告的行为痛恨不已,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丁一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典礼仪式后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儿张某,现随原告共同生活。2020年4月原、被告分居。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户籍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属同居关系。所育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负担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为不改变孩子现在生活环境,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以由原告张继航直接抚养为宜,被告应每年给付原告孩子抚养费4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非婚生女张某暂随原告张继航共同生活,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二、被告丁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张继航当年孩子抚养费4000元,至张某18周岁止; 三、驳回原告张继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丁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路 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东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