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五一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项晓云,董事长。 被执行人:鞍山太阳锻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衡业9号。 法定代表人:魏诚同,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2889号2幢A3272室。 法定代表人:阮金根,总经理。 被执行人:魏诚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郭华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鞍山太阳锻造实业有限公司、洛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魏诚安、郭华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执行人鞍山太阳锻造实业有限公司、洛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魏诚安、郭华钦正在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经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辽03执1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罗 林 审判员 张 宇 审判员 闯绍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由 理